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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8-23

· 【法规标题】《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 【颁布单位】卫生部 商务部

· 【发文字号】卫生部令第61

· 【颁布时间】2009-1-1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77/200901/38756.htm

· 【全文】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卫生部 商务部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卫生部、商务部令第61号)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商务部令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门诊部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可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

二、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门诊部的,由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四、申请人在获得广东省卫生部门设置许可后,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五、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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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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