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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8-24

· 【法规标题】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0-12-22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62142280600

· 【全文】 

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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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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