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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8-25

· 【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4-12-31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78656法规废止

· 【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


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其他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

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主办人。

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持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体参与项目工作,且每年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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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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