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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01

·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2-8-16

· 【失效时间】 

·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77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8-16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甬财政农[200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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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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