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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01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0317

· 【颁布时间】2003-11-17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

 

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7号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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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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