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栏目: 合同专区|侵权专区|建筑工程|公司专区|婚姻家庭|劳动仲裁|刑事辩护|行政专区|明程党建|律师文集
金融专区|公司上市|公司兼并改制|公司破产清算|财税专区|知识产权专区|旅游专区|司法鉴定|理论探索|涉外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指南> 正文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02

· 【法规标题】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工商总局令第59号

· 【颁布时间】2013-1-5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l/fgs/201301/t20130111_132550.html

· 【全文】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9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2013年1月5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八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应当依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分享到:
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版权所有©西藏律师明程网 西藏律师在线 技术支持:华律网

手机:17708993518 电话:13989085118 地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门面房21号

备案号:藏ICP备10000187号

何志昌律师
17708993518 13989085118 530092246 在线法律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