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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03

· 【法规标题】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4号

· 【颁布时间】2014-1-11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402/t20140211_1574583.html

· 【全文】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4号)  


2014年第4号《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月11日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四条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十八条中“对外贸易经济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五、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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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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