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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05

·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2-4-28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

·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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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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