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05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09〕13号
· 【颁布时间】2009-10-14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sfjs/show.php?file_id=138547
· 【全文】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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