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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05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0913

· 【颁布时间】2009-10-14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sfjs/show.php?file_id=138547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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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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