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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10

· 【法规标题】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3-5-16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116&channelid=40543

· 【全文】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否变更主体的请示》(浙劳社仲〔2003〕6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

 

的执行机构办理。据此,对于劳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发生主体消亡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并生效后,仲裁程序即结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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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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