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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及既往的批复

来源:西藏律师明程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12-18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及既往的批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赔他字[1999]第3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1月22日《关于钟国光申请刑事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钟国光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于1993年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予以纠正,二道

 

区人民检察院对钟国光财产的扣押行为,也已于1987年12月10日宣布解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三十

 

五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

 

的批复》的规定,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应由《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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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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