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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来源:西藏律师明程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12-18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赔他字[1999]第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法委赔字第5号《关于梁钦申请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依照《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 条规定,同意你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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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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