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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来源:西藏律师明程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9-07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5-8-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8/29/c_1116414674.htm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8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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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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