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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来源:西藏律师明程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9-07

【法规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发改电[2015]531

【颁布时间】2015-9-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09/t20150901_749968.html

 

【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5]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25元和1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320536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6720元和576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91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09/W020150901591652279700.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09/W02015090159165229678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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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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