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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1-04

【法规标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16〕159号

【颁布时间】2016-10-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610/t20161026_258203.html

【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厅发〔2016〕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信息化,涉及就业工作的方方面面,既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更是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管理效能的关键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文件要求,推动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在就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快实现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时期加强就业创业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将就业创业工作的新目标、服务对象的新需求和信息技术的新发展深度融合,以“互联网+”思维引领、支持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理念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到2020年,全面建成系统省级集中、信息全国共享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格局,提升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提供根本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流程再造。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以及“金保工程”二期项目,统一规划,整体建设。依据部颁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加快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建设,并以此推动业务流程的优化再造,实现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

 

2.坚持需求导向,服务优先。全面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思想,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积极推进各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由线下向线上拓展,构建线上线下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优先解决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问题。

 

3.坚持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横向上,加快推进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避免信息的重复采集;纵向上,部省两级有效衔接,实现跨地区、跨层级业务协同以及数据的及时交换,减少信息孤岛,提升就业管理水平。

 

4.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结合本地就业工作实际及公共就业服务发展要求,查找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工作目标和实现路径,制定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工作方案,并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有重点、分步骤地予以推进。

 

(三)工作目标

1.2016—2018年,夯实信息化建设基础。

 

部级: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指标体系;以中国公共招聘网为载体,建设国家级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就业信息的全国共享和统一发布;加强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建设,探索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

 

省级:全面推进省级集中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支持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构建全省统一、线上线下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探索向供求双方提供精准服务。

 

2.2019—2020年,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部级:进一步加强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和国家级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就业信息开放共享机制;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探索构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模型,支持宏观决策。

 

省级: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建设省级就业信息资源库,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支持资金审核监管、服务绩效考核和就业形势分析研判。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各地要在2018年底前建成省级集中、业务专网管理和互联网经办服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应用系统),功能覆盖就业与失业管理、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失业保险管理、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劳动力资源调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以及就业扶持政策经办等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核心业务,同时实现线下支持服务大厅办理各项业务和提供各项服务,线上支持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非现场模式开展的业务和服务。

 

业务应用系统还要加强与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事人才等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相关联的业务信息要做到主动推送、主动接收、主动处理,具有先后流程关系的业务信息要做到先行业务主动推送、后行业务主动提醒。

 

已建成省级集中业务应用系统的地区,要根据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并全面推进系统应用,将服务延伸到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为城乡各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近就地、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尚未建成省级集中业务应用系统的地区,要加快建设进度,积极推进各地市系统向省级集中的过渡。

 

(二)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各地要依托业务应用系统,在2018年底前同步完成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各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线下向线上拓展,充分运用网站、移动应用、自助终端、12333电话等渠道,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实现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招聘岗位、招聘会、职业培训、就业见习、市场供求状况、工资指导价位等就业信息的多渠道发布和精准推送;实现就业扶持政策的网上申请、网上审核以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的实时查询;开展在线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视频招聘、职业培训、创业辅导等项服务。

 

各地还要有序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的对外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资源,面向社会开展更为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进一步增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供给能力和社会创新活力。

 

我部将继续加强国家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就业信息全国联网,提高信息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到2017年底中国公共招聘网覆盖到全部省级地区及70%以上地市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实现各类就业服务信息的全国共享和统一发布。

 

(三)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

各地要以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基础信息库、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为基础,依托业务应用系统和服务平台的业务数据,建设省级就业信息资源库。在此基础上,聚集多方信息资源,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提供支撑。要加强信息系统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校验,逐步实现登记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享受扶持政策人员及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等核心数据从信息系统中直接生成,确保统计报表数据的及时准确。要完善市场供求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监测、失业动态监测等各项统计监测工作,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实现信息系统操作和网上直报。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通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逐步开展跨部门的数据比对分析,进一步拓宽就业形势分析研判的信息渠道。

 

我部将依托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建立部级就业信息资源库,结合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事人才等各类业务数据,以及从相关部门获取的宏观经济数据、从社会机构获取的市场数据,探索构建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模型,逐步提高对宏观决策的支撑能力。

 

(四)开展资金审核监管与服务绩效考核工作

各地要结合业务应用系统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及应用,积极开展(最迟从2019年起)对就业补助资金的审核监管和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绩效考核工作。建立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相关数据的比对核验,随机抽查系统操作“痕迹”,对重要信息、关键环节设置风险提示等措施,有效甄别资金申请对象及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切实加强对资金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通过多渠道收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线上线下各项服务的评价与反馈,结合服务数量、服务内容等信息,对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我部将继续加强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建设,从2018年起对就业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助资金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监测,并依此对各地的就业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五)加强信息化基础工作

1.制定标准规范

 

我部将在2017年6月底前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指标体系,并相应建立指标完善和扩充机制。各地要遵照使用并严格执行部颁各项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各类业务代码和信息标准的规范和统一,支持业务数据的互联互通。

 

2.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

 

各地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卡的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待遇领取等功能,使其逐步替代《就业创业证》,成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身份凭证,并借助社会保障卡便捷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3.加强安全体系建设

 

各地在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同时,务必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各个系统、网站、平台未经安全测试,一律不得上线运行。要认真排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的每个环节以及网络的每个连接边界,切实采取访问控制、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防范、入侵检测等基础安全防护手段,堵塞安全漏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敏感信息泄漏,确保信息安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容灾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工作保障

 

(一)制度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应用、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考核机制,对各地市推进系统向省级集中过渡和加强系统应用等方面进行考核,切实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队伍保障

各地要加强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对建设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加快信息系统建设,保障技术运维。同时,还要加强对各相关业务处(室)、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系统操作培训,不断提升信息系统应用能力。

 

(三)资金保障

各地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 290号)中“就业补助资金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的规定,落实好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经费。同时,还要统筹运用好“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和资金,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其作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治本”之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切实贯彻落实。

 

(二)制定方案,抓紧实施

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工作方案,明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推广应用、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并据此细化年度工作计划。方案一经确定,就要抓紧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三)严格管理,防范风险

各地要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四)加强指导,督促检查

请各地于2016年底前将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工作方案和2017年度工作计划报我部备案,今后每年1月底前报送当年的工作计划。我部将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从2017年起,对各地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纳入对各地就业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地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地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地在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过程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拓展服务手段、强化政策落实、加强业务监管、支撑宏观决策等方面不断探索新途径,创造新经验。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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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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