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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1-17

【法规标题】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

【颁布时间】2016-1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bc/201611/20161101670292.shtml

【全文】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0月21日商务部第8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6年11月3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商务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商务部决定废止16件规章。具体如下:

 

一、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废止《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二、废止《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1996〕外经贸运发第461号);

 

三、废止《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合发第3号);

 

四、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同意,废止《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28号);

 

五、经商外汇局同意,废止《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令2002年第32号);

 

六、废止《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七、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八、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九、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十、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十一、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废止《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

 

十二、废止《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7年第17号);

 

十三、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

 

十四、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

 

十五、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十六、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六)》(商务部令201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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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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