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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答记者问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2-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16-10-24 13:14:5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值此《通知》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您谈谈出台《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背景?

 

答: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通过多种形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提高认识,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20141127日,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工商联及非公企业界代表座谈会上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公正司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201412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51223日,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审理民事商事案件的六大原则,其中特别提到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和依法保护产权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不同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保护产权,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164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十大民事商事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平等保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71日针对近期民间投资增速有所回落的问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保障党中央精神得到进一步落实,我们经过调研和论证,制定了本《通知》。

 

问:请问从司法审判角度如何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答:司法机关是审判机关,通过诉讼案件的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民间投资过程产生的纠纷,有相当部分通过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这些诉讼案件的审理,及时化解民间投资中的各类纠纷,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第一,统一严格执法,保障公平竞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坚持规则平等,依法认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推动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加强产权保护,增加投资主体财产财富安全感。有恒产者有恒心。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产权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增加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类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主体依法享有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第三,妥善化解纠纷,解决实际困难。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融资纠纷案件和劳动纠纷案件,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民营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第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当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时,民间投资主体的权利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申请执行案件,帮助民间投资主体回收债权。民营企业被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问:您刚才谈到加强产权保护,这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请问人民法院是如何加强产权保护的?

 

答: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实现产权保护法治化,离不开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有力支撑。

 

关于产权保护,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从制度层面对各类产权进行了确认和保护,这些产权保护的法律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严格落实,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而言,第一,人民法院通过物权、股权等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化解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与他人的产权争议,准确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合法权利。第二,人民法院通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支持受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制裁各种侵害他人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民法院通过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支持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损失等请求,制裁违约行为,维护诚实守信,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交易。《通知》对涉及民间投资的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进行全面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和执行相关案件,为各类投资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提供全面保护。

 

问: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约了民间投资的增长。请问,在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方面,《通知》有哪些举措?

 

  答: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实力不断增强,成为稳定我国经济的重要基础。然而,融资难融资贵仍然是民营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仍是制约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2015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了有条件的认可,不仅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而且有利于维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对于涉及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保护合法金融创新,推动化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方面,要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不支持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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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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