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栏目: 合同专区|侵权专区|建筑工程|公司专区|婚姻家庭|劳动仲裁|刑事辩护|行政专区|明程党建|律师文集
金融专区|公司上市|公司兼并改制|公司破产清算|财税专区|知识产权专区|旅游专区|司法鉴定|理论探索|涉外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就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2-18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就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16-4-28 8:30:14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的背景及意义?

 

答: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责任感、使命感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宣誓决定》)。《宣誓决定》对宪法宣誓的情形、誓词、仪式等作出规定,同时规定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结合实际对宪法宣誓的具体事项予以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宣誓决定》,结合近年组织开展法官宣誓情况,在借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宣誓组织办法》)。2016年4月11日,《宣誓组织办法》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宣誓组织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宣誓决定》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激励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促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

 

问:《宣誓组织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根据《宣誓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宣誓组织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宣誓决定》,地方法院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虽然《宣誓组织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地方法院国家工作人员,但各地法院在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办法未出台前,组织宪法宣誓仪式时可以参照《宣誓组织办法》执行。

问:《宣誓组织办法》规定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情形和组织形式包括哪些?

 

答:按照《宣誓组织办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情形具体有如下两种: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后进行宣誓;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宣誓。按照《宣誓组织办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形式,包括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两种情况。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队伍实际,《宣誓组织办法》规定对法官等级晋升、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情形,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集体宣誓。此外,《宣誓组织办法》还规定,在举行重要活动时可以组织重温誓词活动。

 

问:《宣誓组织办法》从哪些方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宣誓决定》进行细化?

 

答:《宣誓组织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细化相关人员的具体宣誓动作要求。《宣誓组织办法》规定,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二是强调宣誓仪式的公开。《宣誓组织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宣誓仪式。三是细化相关人员的具体着装要求。《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我院实际,规定领誓人、宣誓人要统一着法袍或者其他制式服装、正装。四是规定了监誓制度。《宣誓组织办法》规定,宣誓仪式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监誓。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是否继续适用?

 

答:考虑到《宣誓组织办法》对法官宣誓的目的、誓词、程序等均已明确规定,故《宣誓组织办法》正式公布后,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分享到:
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版权所有©西藏律师明程网 西藏律师在线 技术支持:华律网

手机:17708993518 电话:13989085118 地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门面房21号

备案号:藏ICP备10000187号

何志昌律师
17708993518 13989085118 530092246 在线法律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