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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2-21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6〕237号

【颁布时间】2016-7-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3701.html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法〔2016〕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满足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详见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

 

  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五、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新标准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前已编立的案件案号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

 

2016年7月6日

 

 

附件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标准

类型新名称

类型代字

十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案件

01.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

清申

02.破产申请审查案件

破申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

01.强制清算上诉案件

清终

02.破产上诉案件

破终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

01.强制清算监督案件

清监

02.破产监督案件

破监

(四)强制清算案件

强清

(五)破产案件

01.破产清算案件

02.破产重整案件

03.破产和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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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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