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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2-21


【法规标题】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6〕63号

【颁布时间】2016-11-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t20161130_2470319.html

【全文】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P020161130627010212756.pdf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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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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