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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7-18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14〕2号 

· 【颁布时间】2014-2-20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5日第03版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七、《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九、《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


十、删去《规定(三)》第十五条。


十一、《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该条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对《规定(三)》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本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


《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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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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