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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8-01

·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14-4-24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5日第04版

·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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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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