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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8-08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发〔2010〕23号

· 【颁布时间】2010-6-30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07/01/content_11608.htm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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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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