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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1-17

【法规标题】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6〕106号

【颁布时间】2016-10-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t20161110_2454952.html

【全文】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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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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